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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粒籽源植入放射防護要求
11.1一般要求
11.1.1 應配備粒籽源劑量測量儀器(如井型電離室),測量儀器應定期校準。并配備探測光子能量下限低于27keV的輻射防護監(jiān)測儀。
11.1.2 應配備CT機、X射線機、B超等影像設備以及粒籽植入治療的放射治療計劃系統(tǒng)。
11.1.3 應具備對放射性廢物處置的設施和技術方案。
11.1.4 建立植入患者登記制度和檔案。
11. 1.5 制定粒籽植入治療質量保證方案。
11.1.6 植入治療室應為工作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鉛帽、鉛眼鏡、鉛防護服、鉛防護手套)(見附錄K),數量應滿足工作需求。
11.1.7 植入治療室(墻體用鉛板或高強復合防護板、硫酸鋇砂防護,門體為專業(yè)防輻射門)與貯存室應分開。
11.1.8 手術結束后應對手術區(qū)域使用劑量率儀進行檢測,以排除粒籽源在手術植入過程中遺漏的可能。拿出手術室的輔料等均應進行檢測,防止粒籽源粘連帶出手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