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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護者、探視者和家屬的防護管理要求
7.3.1開展核醫(yī)學工作的醫(yī)療機構(gòu)應向陪護者、探視者和家庭成員提供有關(guān)的輻射防護措施(例如限定接觸或接近患者或受檢者的時間等)及其相應的書面指導(見附錄L),用附錄L中L.1給出的劑量控制參考值對其所受劑量加以約束,使其在患者或受檢者診斷或治療期間所受的劑量不應超過5mSv。兒童應盡量避免探視己施用放射性藥物的患者或受檢者,無法避免時(兒童陪帶個人防護用品:鉛帽、鉛圍脖、鉛衣)所受劑量不應超過1 mSv.
7.3.2 對接受放射性藥物治療的患者,應對其家庭成員提供輻射防護的書面指導。對接受放射性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僅當其家庭成員中的成人所受劑量不能超過5mSv、其家庭成員中的兒童以及其他公眾所受劑量不能超過1 mSv,才能允許患者出院。探視者和家庭成員所受劑量的估算方法以及與劑量約束相對應的放射性藥物施用量可見附錄L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