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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yī)學放射防護要求>> GBZ 120-2020
6.1 個人防護用品、輔助用品及去污用品配備
6.1.1 個人防護用品及去污用品 開展核醫(yī)學工作的醫(yī)療機構應根據工作內容,為工作人員配備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去污用品(見附錄K),其數(shù)量應滿足開展工作需要。對陪檢者應至少配備鉛橡膠防護衣。
當使用的99Tcm活度大于800MBq時,防護用品的鉛當量應不小于0.5 mmPb,個人防護用品及去污用品具體配置見附錄K:對操作68Ga, 18F等正電子放射性藥物和131I的場所,此時應考慮其他的防護措施,如:穿戴放射性污染防護服、熟練操作技能、縮短工作時間、使用注射器防護套和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針等措施。
6.1.2 輔助用品
根據工作內容及實際需要,合理選擇使用移動鉛屏風、注射器屏蔽套、帶有屏蔽的容器、托盤、長柄鑷子、分裝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運輸容器/放射性廢物桶等輔助用品。防護通風柜的典型屏蔽厚度參見附錄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