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醫(yī)學放射防護要求>> GBZ 120-2020之治療中的正當性要求
4. 2. 3治療中的正當性要求
4.2.3.1,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況,對懷孕的婦女不應實施放射性藥物的治療,特別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藥物。為挽救生命而進行放射性藥物治療時,應參照附錄D的方法對胎兒接受劑量進行評估,并書面告知患者胎兒可能存在潛在風險。
4.2.3.2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況,宜盡量避免對哺乳期婦女進行放射性藥物治療:若必須使用時,應建議患者或受檢者(應配帶防護用品鉛帽、鉛圍領、鉛衣、鉛眼鏡、鉛毯)參照附錄B的建議適當停止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