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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yī)學放射防護要求>> GBZ 120-2020 之 治療中的zui優(yōu)化要求
4.3.3治療中的zui優(yōu)化要求
4.3.3.1應按附錄F的建議告知己接受放射性藥物治療的婦女在一段時期內避免懷孕。
4.3.3.2己接受131I(碘化物)、32P(磷酸鹽)或89Sr(氯化銀)治療的男性宜采取避孕措施4個月。
4.3.3.3在對患者進行核醫(yī)學治療時,應采用以下最優(yōu)化措施:
a)在使用放射治療藥物之前,應有確定患者身份、施藥前患者的準備和施藥等有關信息的程序;
b)在給婦女使用放射性藥物前,應詢問確認患者是否懷孕或哺乳;
c)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況,孕婦不應接受放射性藥物的治療,特別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的治療,通常應在結束懷孕和哺乳期后進行:為挽救生命而進行放射性藥物治療時,若胎兒接受劑量不超過100 mGy,可以不終止懷孕;
d)要特別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嘔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患者之間需用防輻射屏風(鉛屏風)隔開。
e)當需要進行患者劑量估算時,宜由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按附錄D建議的方法對每次治療所致患者輻射劑量進行評估并予以記錄,特別是嬰兒和胎兒所受劑量.